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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淮安涟水县公证处2020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3人公告
日期:2020-06-15 浏览
涟水县公证处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,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、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。为强化公证工作,加强队伍建设,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名合同制公证工作人员,现公告如下:

  一、公证员助理岗位2名

  (一)岗位说明:在涟水县公证处统一管理下,从事公证工作。凡符合《公证法》规定担任公证员的条件,可为其申报公证员资格。

  (二)应聘条件

  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爱岗敬业;

  2.年龄在35周岁以下,具有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;

  3.法律专业,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;

  4.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(A)(若已经是公证员,总成绩加10分)

  5.下列人员不得应聘:现役军人,非2020年应届毕业的在读生,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。

  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,不得应聘。

  二、会计兼后勤岗位1名

  (一)岗位说明:在涟水县公证处统一管理下,从事会计兼后勤等工作。

  (二)应聘条件

  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爱岗敬业;

  2.年龄在25周岁以下,具有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;

  3.会计专业,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;

  4.下列人员不得应聘:现役军人,非2020年应届毕业的在读生,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。

  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,不得应聘。

  三、招聘程序和方法

  招聘工作实行“自愿报名、公开竞争、择优聘用”的原则,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  (一)报名

  1.地点:涟水县司法局521室

  2.时间:2020年6月15日-25日(节假日除外),上午:8:30-11:30;下午:2:00-5:30。

  3.注意事项:应聘人员报名时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、户口簿、学历证书(含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,可百度搜索“学信网”注册打印)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,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。

  4.报名成功人员发放笔试准考证,发放时间另行通知。

  (二)考试

  1.笔试:

  (1)满分100分,50分及以上为合格。公证员助理岗位考查法律专业知识,会计兼后勤岗位考查会计专业知识。

  (2)笔试时间、笔试地点及注意事项:详见《笔试准考证》。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《笔试准考证》,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。

  2. 面试:

  (1) 在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,按应聘同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拟参加面试人选(末位成绩并列的应聘者一同进入面试)。若进入拟参加面试范围人数与岗位实际招聘人数之比不足2倍的,笔试成绩合格人员均确定为拟参加面试人选。

  (2) 面试总分100分,60分及以上为合格。面试人员以抽签方式确定面试顺序,由评委现场打分。面试结束后,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。面试时间、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《面试通知书》。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《面试通知书》,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面试。

  考试总成绩=笔试成绩×50%+面试成绩×50%。成绩计算环节均取两位小数,第三位四舍五入。

  四、体检与考察

  (一)体检。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,按拟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选,体检标准参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执行。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空缺,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。

  (二)考察。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,如因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空缺,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。

  (三)公示。体检和考察合格者,经确定为拟聘用人员,在涟水县司法局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5天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与涟水县公证处订立聘用协议。

  五、聘用与相关待遇

  (一)拟聘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,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。因拟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没有报到或未能及时办理聘用手续的,作自动放弃处理,取消聘用资格。因考生放弃聘用出现缺额的,按缺额数进行递补。

  (二)聘用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,公证员助理岗位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/月,会计兼后勤岗位试用期工资为1400元/月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。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,个人自行择业。

 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,正式录用,公证员助理岗位工资为3200元/月,会计兼后勤岗位工资为1600元/月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。

  六、招聘咨询电话:0517-82380019。

  本公告由涟水县司法局负责解释。